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株洲市公路巡邏警察支隊)主管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負責機動車輛、非機動車和駕駛員管理工作。成立于1987年4月,1989年5月,升格為副局級機構。支隊機構設置為:內設機構:辦公室、政工科、后勤保障科、警務督察科、安全宣傳科、法制科、交通秩序管理科;直屬機構:車輛管理所、駕駛員管理所、出租車交通安全管理所、交通管理科技所、機動車檢測站、直屬大隊;下屬機構:荷塘大隊、蘆淞大隊、天元大隊、石峰大隊、蓮易高等級公路管理大隊;黨群機構:黨委(下設1個黨總支、24個黨支部)、紀委、工會、團總支。交警支隊后勤服務中心、道路交通安全事務所為支隊事業單位。具體機構職能如下:
紀委
指導、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審計工作;承辦、協辦和指導黨員違法、違紀案件及政紀、警紀案件的調查、審理;受理群眾舉報和民警的申訴;負責內部審計。
工會
負責組織開展各項有益的文娛和警營文化活動;代表和組織民警參與民主管理,維護民警的合法權益;慰問、優撫困難民警,提高民警福利待遇;負責婦女和計劃生育工作。
辦公室
負責支隊機關文件起草、機要保密、文書檔案、信訪接待,信息綜合工作;先期處理重大突發事件,組織開展道路交通管理的理論研究工作。
后勤保障科
指導全市交警后勤保障工作;制定車輛、被裝的配備計劃及采購、發放與管理;負責申報業務經費和其他專項撥款并監督、管理使用情況;編制和管理經費預決算,負責對預算外收入和罰沒款、物的稽查、審核,負責基本建設計劃、報建和審批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及后勤行政管理和支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工作。
警務督察科
負責全市交警的警務督察工作,對全市交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和遵守法律的情況進行現場督察;受理群眾對交通民警的檢舉、控告、申訴,負責對“110”、“122”提供的對交通民警的投訴進行現場處置。
安全宣傳科
負責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宣傳教育;開展各種安宣活動及競賽活動;負責交通事故處理人員、交通安全宣傳人員的培訓工作;參與重、特大事故和涉外交通事故的現場勘察、調查取證,研究處理重、特大事故和疑難交通事故案件;負責檢查、指導交通事故的統計、分析和事故案卷的歸檔;負責交通肇事駕駛員的駕駛證吊扣、吊銷的審核、審批。
法制科
負責制定全市交警法制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開展案件審核、執法檢查、考核評議、執法過錯追究等內部執法監督工作;依法承辦有關行政復議、聽證、行政訴訟、國家賠償、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法醫檢驗、傷殘評定工作;負責規范化文件的審核工作和法制宣傳工作;負責交通違法駕駛員的駕駛證吊扣、吊銷和駕駛證撤銷的審核、審批。
交通秩序管理科
負責擬定全市交通秩序管理的規劃、措施;組織、指導對全市交通秩序的整治、檢查、監督;與有關部門配合負責對挖掘、占道和涉及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的場(庫)站、點設置的現場勘察和審批;負責組織和協調道路交通警(保)衛工作。
團總支
指導交警共青團工作;負責共青團員的教育、管理,協助抓好青年民警的教育、管理工作;負責青年民警入團和推優入黨工作;組織開展青年活動和青年崗位練兵;當好支隊黨委的參謀和助手。
車輛管理所
負責全市機動車輛的入戶、過戶、轉籍、改型、改裝、報廢等管理工作;負責特種車輛警報器和標志燈具的審批管理及警車、公安專段號牌牌證的發放及管理;負責對縣、市公安車管業務的檢查、指導、監督;負責車管業務有關技術鑒定、解釋、咨詢;負責全市機動車輛數據的統計和車輛檔案管理。
駕駛員管理所
負責對全市機動車駕駛員的管理、檢查、指導、監督;負責對申領機動車駕駛證人員的考試、考核和發證;負責承辦機動車考驗員、檢驗員、教練員和直接報考大客車駕駛證的駕駛員的考核、審批、發證工作;負責駕駛證的換證、補證、過戶、轉籍和駕駛員檔案管理。
出租車交通安全管理所
負責對出租車車主和駕駛員交通安全的培訓和教育;負責承辦出租車入戶、過戶、轉籍、改型、更新及報廢車輛的初審工作;負責出租車輛安全技術的檢查和出租車停車站、場、點的管理;加強對出租車公司交通安全的檢查、指導和監督。
機動車檢測站
負責對各縣(市)機動車檢測站的檢查、指導和監督;負責市區內在用車輛的定期檢驗和新購車輛的初次檢驗以及臨時性、特殊性的技術檢驗;負責完善檢測車輛的技術檔案,及時呈報車輛檢測數據。
交通管理科技所
負責交通管理科技的研究和推廣;負責交通道路管理各項業務信息的收集、綜合及存檔;負責辦公自動化、計算機管理程序的開發;負責全市監控系統的規劃、設計及道路交通標志、標線、標牌、護欄設置的現場勘察和定位;負責監控系統管理和使用;負責“122”交通事故報警臺和“1605122”交通管理業務咨詢臺的接、處警及服務工作。
直屬大隊
負責市區道路的巡邏執勤、疏導和糾正法違、違章行為;負責道路交通有關緊急任務的臨時處置。
道路交通安全事務所
負責維護城市道路交通設施工作。
后勤服務中心
負責支隊所轄范圍內的物業管理交通安全方面的服務工作。
政工科
負責交警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重要文件的起草、隊伍現狀的調研;負責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工資、警銜、保險、教育培訓及支隊槍支、武器彈藥的管理工作;承辦支隊的表彰獎勵、優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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